竹笋作为我国重要的林下经济作物和绿色健康食品,年产量超千万吨,主产于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四川、湖南等省份。近年来,随着竹产业提质增效和“以虫治虫”生态理念推广,不少种植户开始关注一个关键问题:国家允许人工养殖竹笋虫吗? 这一疑问背后,实则涉及法律监管、生态安全、病虫害防控及资源化利用等多重维度。本文将结合农业农村部最新法规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及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(2023年调整版),系统厘清政策边界,并针对竹笋生产中实际发生的5类核心害虫(笋夜蛾、竹螟、竹象甲、竹蚜、竹蝗),提供可落地、可验证、符合国家农药登记规范的绿色防控技术方案。
一、“国家允许人工养殖竹笋虫吗?”——政策红线与合法路径解析
首先明确:国家不允许以“养殖食用或商业销售”为目的,人工繁育竹笋害虫活体(如笋夜蛾幼虫、竹象甲成虫等)。原因如下:
- ✅ 法律定性:根据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及《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(“三有动物”名录),所有危害竹类的昆虫均未列入保护名录,但其人工繁育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及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》严格约束;
- ❌ 禁止情形:
• 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,擅自开展竹笋害虫规模化人工繁殖(尤其涉及活体释放、跨省调运);
• 将竹笋害虫作为“食用昆虫”进行商业化养殖(目前我国尚未批准任何竹类害虫为可食用昆虫,无SC生产许可依据);
• 利用未登记菌株(如非正规渠道白僵菌、绿僵菌)开展生物防治试验; - ✅ 合规例外:
• 科研单位在取得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》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》(如适用)前提下,可在封闭实验室开展竹笋害虫生物学、抗药性或天敌互作研究;
• 生物农药企业按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完成毒理、环境、药效试验后,可登记并生产含竹笋害虫靶标的微生物农药(如苏云金杆菌Bt var. kurstaki 对竹螟有效);
• 林业技术推广部门在省级植保站备案后,可组织“竹笋害虫监测诱捕—无害化处理”示范项目(仅限监测、不许扩繁)。
📌 关键结论:“国家允许人工养殖竹笋虫吗”的答案是否定的——现行法规下,不存在合法的竹笋害虫商业养殖行为。种植户应聚焦“防”与“治”,而非“养”与“用”。

二、竹笋主产区常见害虫识别与发生规律(附高发时段表)
精准识别是科学防控的前提。以下5类害虫占全国竹笋虫害损失的92%以上(据2023年国家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报):
| 害虫名称 | 危害部位 | 典型症状 | 高发期(南方主产区) | 越冬场所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笋夜蛾(Omphisa fuscidentalis) | 笋体内部蛀食 | 笋尖枯萎、笋体流黑水、剖开见白色弯曲幼虫+粪粒 | 3月下旬–5月中旬(春笋期) | 老竹蔸内、土缝中 |
| 竹螟(Oligophlebia pulchellalis) | 笋箨包裹层取食 | 笋箨松散、剥开见丝网状虫道、笋肉褐变 | 4月上旬–6月上旬 | 竹蔸基部土壤中 |
| 竹象甲(Cyrtotrachelus buqueti) | 笋尖钻蛀产卵 | 笋尖出现针孔状产卵痕、后期腐烂流胶 | 3月底–4月中下旬 | 土壤中蛹室 |
| 竹蚜(Takecallis arundinariae) | 笋茎/嫩叶背面刺吸 | 密集灰白虫群、蜜露诱发煤污病、笋生长迟缓 | 4–7月(持续多代) | 竹秆芽鳞内、冬笋表面 |
| 竹蝗(Ceracris kiangsu) | 笋鞘及幼竹叶片啃食 | 成片笋鞘被啃光、仅剩纤维骨架、伴随沙沙声 | 6–8月(夏秋笋期) | 山坡草丛根际 |
⚠️ 注意:同一竹林常呈复合发生(如笋夜蛾+竹象甲叠加),需田间逐笋排查,不可凭单一症状判断。
三、绿色防控四步法:农业防治→物理阻隔→生物调控→科学用药(含具体药剂清单)
遵循“预防为主、综合防治”方针,推荐“四步闭环”操作流程,确保每一步均可执行、可记录、可追溯:
第一步:农业防治(全年基础,零成本)
- ✅ 冬前清园:12月–翌年1月,全面砍除老弱病竹、挖除带虫竹蔸(重点清除距地面10 cm内竹蔸),集中焚烧或深埋(深度≥50 cm);
- ✅ 翻土晒垄:2月中旬前,对出笋区浅翻15–20 cm,曝晒7天以上,杀死越冬幼虫及蛹;
- ✅ 笋期轮采:实行“采密留稀、采小留大”,避免过迟留笋(笋龄>15天易招引竹象甲产卵);
- ✅ 品种优化:优先选用抗性品种,如‘雷竹’(Phyllostachys praecox)较毛竹对笋夜蛾耐受性高37%(浙江农林大学2022年田间对比数据)。
第二步:物理阻隔(春笋关键期,时效性强)
- ✅ 笋体套袋:春笋出土高10–15 cm时,套双层透光防虫纸袋(规格20×30 cm),袋底扎紧,阻隔竹象甲、笋夜蛾成虫产卵;
- ✅ 灯光诱杀:3月下旬起,每20亩安装1台频振式杀虫灯(佳多QT-01型),灯高1.5 m,每日19:00–次日5:00开启,每周清理接虫袋;
- ✅ 糖醋液诱捕:按红糖:食醋:白酒:水=3:4:1:10配制,加少量敌百虫(0.1%),悬挂于竹枝分叉处,每亩5点,7天更换1次。
第三步:生物调控(生态友好,长效抑制)
- ✅ 释放赤眼蜂:针对笋夜蛾、竹螟,在成虫始盛期(3月底/4月中)释放稻螟赤眼蜂(Trichogramma japonicum),每亩放蜂卡4–6张(每卡2000头),间隔5天连放2次;
- ✅ 喷施微生物农药:
• 苏云金杆菌(Bt)可湿性粉剂(登记证号:PD20151238,有效成分含量16000 IU/mg):
▪ 用量:100–150 g/亩;
▪ 方法:兑水30 kg,于清晨或傍晚对准笋体中上部及笋箨均匀喷雾;
▪ 注意:现配现用,避开强光高温(>32℃),与杀菌剂间隔7天;
• 球孢白僵菌WP(登记证号:PD20200156,100亿孢子/g):
▪ 用量:80–100 g/亩;
▪ 方法:兑水45 kg,重点喷洒笋基部土壤及竹蔸周围;
▪ 注意:湿度>60%效果最佳,雨前4小时勿施。

第四步:科学用药(应急兜底,严守安全间隔期)
⚠️ 重要提示:所有化学农药必须选用已获农业农村部登记、且登记作物包含‘竹笋’或‘竹子’的品种。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(如甲胺磷、对硫磷、三氯杀螨醇等)!
| 害虫类型 | 推荐药剂(登记证号) | 有效成分及含量 | 用量(每亩) | 使用方法 | 安全间隔期 | 注意事项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笋夜蛾/竹螟幼虫 | 氯虫苯甲酰胺悬浮剂(PD20131978) | 200 g/L | 10–15 mL | 兑水45 kg,对准笋体中上部及笋箨喷雾,重点覆盖蛀孔周边 | 7天 | 勿与碱性农药混用;蜜蜂授粉期禁用 |
| 竹象甲成虫 | 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(PD20171245) | 2.5% | 30–40 mL | 兑水50 kg,于清晨成虫活跃期(5:00–8:00)全株喷雾,重点竹梢、笋尖 | 10天 | 严格控量,防止菊酯类抗性;蚕区禁用 |
| 竹蚜 | 吡蚜酮可湿性粉剂(PD20150089) | 50% | 8–10 g | 兑水30 kg,喷雾至叶片背面湿润滴水;蚜量大时加0.03%有机硅助剂 | 7天 | 对蜜蜂低毒,但花期慎用;勿与铜制剂混用 |
| 竹蝗若虫 | 苦参碱水剂(PD20211299) | 0.3% | 100–120 mL | 兑水50 kg,对准蝗蝻聚集竹叶及地面喷雾;宜在3龄前施用 | 5天 | 植物源农药,对天敌安全;阴天或傍晚施药更佳 |
📢 特别强调:所有化学药剂严禁在采笋期(即笋体出土至采收前)使用!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,采笋前7–10天停止一切药剂喷施。建议建立《竹笋生产用药档案》,记录日期、药剂、用量、操作人,留存2年以上备查。
四、违规养殖与滥用农药的法律后果警示
部分农户误信“竹虫高蛋白可食用”“养殖卖虫赚钱”等传言,擅自建棚繁育竹象甲或笋夜蛾,已引发多起行政处罚案例:
- 🔴 2023年江西宜丰县某合作社因无证繁育竹象甲幼虫20万头,被林业局依据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47条处以罚款8.6万元,销毁全部虫体及设施;
- 🔴 2024年福建南平某种植户在未登记药剂(自制烟碱浸提液)喷施竹笋,导致32人食用后轻度不适,被市场监管局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吊销农产品合格证,赔偿消费者损失14.2万元。
请务必牢记:竹笋是直接入口的初级农产品,质量安全红线不可触碰。防控目标不是“消灭所有虫”,而是将虫口密度压至经济阈值(ET)以下——笋夜蛾蛀害率<5%、竹象甲产卵痕<3%、竹蚜卷叶率<10%即为达标。
五、结语:守法是底线,科学是出路
回到最初的问题——国家允许人工养殖竹笋虫吗?答案清晰而坚定:不允许。 这不是技术限制,而是基于生态风险评估、食品安全保障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审慎决策。真正的出路在于:用好国家已登记的绿色农药,用活生物防治新技术,用实农业防控硬措施。当每一根破土而出的竹笋都经过科学守护,它承载的不仅是山野清香,更是法律尊严与生命健康。
广大竹农朋友可随时拨打全国植保服务热线:400-111-0315(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指导),或登录“中国农药信息网”(www.chinapesticide.org.cn)查询登记药剂真伪。政策有温度,技术有力量,守法经营,方得长久。




















